消費稅征求意見稿來了,征求截止到2020年1月2日,全文見尾部
我國有18個稅種,每個稅種各有其特點。
有些稅種是絕對的王者,比如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財政收入角度看,還是納稅人在處理經濟業務時,每時每刻都要惦記著這兩個稅種。
而有些稅種,天生具有網紅氣質,受眾很廣,關注度極高,比如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只要略有風吹草動,都能引得眾人頻頻回顧。
還有些稅種,雖然分量不大,卻處處刷存在感,讓誰也忘不掉它,比如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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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消費稅卻和它們截然不同,它實力雄厚,但卻異常低調。作為年入庫超過萬億元的四個稅種之一,算得上是稅種中的大佬,可多年來在眾人眼里卻依然像個小透明。從我切身感受而言,近三年我遇到的數不勝數的稅務咨詢問題中,竟然只有一個問題是關于消費稅的。更有甚者,有的圈外人對它聞所未聞,近期在群里大談特談國家新增了一個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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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什么呢?細想一下,原因有三。
一、征收范圍窄。消費稅和增值稅雖然同屬于流轉稅,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可以用一統天下來形容,只要開門搞經營,幾乎都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天下無人不識君。而消費稅,征稅的稅目僅有15個,分別是煙、酒、鞭炮焰火、高檔化妝品、成品油、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摩托車、小汽車、電池、涂料。征稅范圍要小得多,所以絕大多數的納稅人感覺不到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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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環節單一且靠前。增值稅是道道征收,環環抵扣,每一個流轉的環節都有一道增值稅,是名副其實的流轉稅。而消費稅呢?除了卷煙是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其他的征稅對象都只在一個環節征收。另外它的征收環節呢也比較靠前,除了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飾品是在零售環節征收,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環節加征,卷煙批發環節加征,其他的產品都是在生產和進口環節征收。納稅人主要是生產廠家,廠家的數量和零售商數量相比,那是成倍地縮小啊,所以造成消費稅關注度急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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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費稅是一個純粹中央稅。目前,完全屬于中央稅的稅種只有四個,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船舶噸稅。其余稅種要么完全歸地方,要么是中央和地方共享。從地方政府的視角來看這些稅種,對完全歸屬于中央國庫的稅種,關注度肯定不會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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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實力就注定不會沉寂太久,稅種也一樣。近日,國務院印發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文件中第二條第(三)點明確: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即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以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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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方案一出臺,引起無數財稅人的關注,消費稅終于有一種站到臺前的感覺了。我們可以設想一下,方案落地后,會是一個什么樣的新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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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擺在面前的是一個萬億元的蛋糕,能吃到多少就看各家的本事了,優化營商環境,促進消費繁榮,增加地方財力,相輔相成,將形成一個良好的互動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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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稅務機關來說,征管成本將會增加。比如原先貴州茅臺,一個主管稅務機關就管住了酒廠需要繳納的消費稅,而現在酒銷售到了全國各地,如果將來改在零售環節征稅,無數個零售商的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干部需要去管理這個稅,稅的總量不會有太大變化,但征管總成本肯定會上升。當然,對下游稅務機關來說,多管一個稅,少管一個稅,從邊際成本的角度看,應該也不會增加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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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整個社會來說,可能也會有一些潛移默化的變化。比如,原先禁放煙花爆竹,各地都執行得比較堅決,但如果這部分消費欲望始終存在,堵不如疏,消費還能增加當地財政收入,可能會較之以往多放開一些地方允許燃放鞭炮焰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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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允許吸煙的地方也許也會擴大……
也許,各地會出現更多的酒文化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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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生產環節不征消費稅,生產廠商是否一定會降價,也未必,這取決于買賣雙方誰有更強的議價能力。如果上游價格不降,零售環節征消費稅,那這些商品自然會漲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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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都是合理的推想,可能還有很多的連鎖反應,是難以預估的。總而言之,那個沉寂很久的消費稅大佬,要開始張揚了,讓人們再也不能無視它的存在了,周圍的社會,你的生活,可能會因為它發生越來越多的變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 ? ??? ? ? ? ? ? ? ?
為了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廣泛凝聚社會共識,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開門立法,我們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在2020年1月2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網址:http://www.mof.gov.cn)首頁《財政法規意見征集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www.lisms.mof.gov.cn);或者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首頁的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財政部條法司(郵政編碼100820);或者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郵政編碼10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消費稅法征求意見”字樣。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2.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2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第二條?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依照本法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國務院可以調整消費稅的稅率,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條?納稅人在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環節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消費稅。
第四條?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第五條?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六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七條?納稅人自用未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八條?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第九條?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實行從價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關稅計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第十條?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量。
第十一條?委托加工收回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第十二條?外購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納消費稅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一)煙絲生產卷煙的;
(二)鞭炮、焰火生產鞭炮、焰火的;
(三)桿頭、桿身和握把生產高爾夫球桿的;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生產木制一次性筷子的;
(五)實木地板生產實木地板的;
(六)石腦油、燃料油生產成品油的;
(七)汽油、柴油、潤滑油分別生產汽油、柴油、潤滑油的;
(八)集團內部企業間用啤酒液生產啤酒的;
(九)葡萄酒生產葡萄酒的;
(十)高檔化妝品生產高檔化妝品的。
除第(六)、(七)、(八)項外,上述準予抵扣的情形僅限于進口或從同稅目納稅人購進的應稅消費品。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憑合法有效憑證抵扣消費稅。
第十四條?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減征消費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由稅務機關委托海關代征。
海關應當將受托代征消費稅的信息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共享給稅務機關。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十六條?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貨的當天。
(三)未對外銷售,自用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貨物的當天。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進入關境的當天。
第十七條?消費稅納稅地點,按以下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以及自用應稅消費品的,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當向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解繳消費稅稅款。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的,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第十八條?消費稅的計稅期間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納稅人的具體計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計稅期間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一個季度或者半年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
第十九條?消費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稅務機關與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海關、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消費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第二十三條?本法自20××年×月×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消費稅稅目稅率表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安排,財政部、稅務總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993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選擇煙、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費品開征消費稅。2008年11月,根據消費稅歷次政策調整和改革情況,國務院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實施。1994年至2018年,累計征收國內消費稅105,176億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億元。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的要求,從2014年啟動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出臺了多項改革措施,這些改革措施在轉方式、調結構、促發展,以及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目前,消費稅相關改革要求已經落實,立法條件成熟。
制定消費稅法,有利于完善消費稅法律制度,增強其科學性、穩定性和權威性,有利于構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的現代財政制度,有利于深化改革開放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制定本法的總體考慮
(一)延續消費稅基本制度框架,保持制度穩定。消費稅自1994年開征以來,經歷了幾次重大的制度調整,包括2006年消費稅制度改革,2008年成品油稅費改革,2014年以來新一輪消費稅改革等。經過逐步改革和完善,稅制框架基本成熟,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也基本平穩,因此,《征求意見稿》保持了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
(二)將已實施的消費稅改革和政策調整內容體現在法律草案中。為了充分體現改革成果,結合現行政策和征管實踐,對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要求的內容,作出適當調整和完善,將《條例》上升為法律。主要根據征收環節變化,統一調整納稅人范圍表述;結合改革成果,補充和完善稅目稅率表。
(三)根據消費稅調控特點,授權國務院調整稅率。消費稅是調節稅種,對生產和消費行為具有重要調節職能。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行業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等因素,對消費稅稅率進行相機調整。因此,《征求意見稿》設置了對消費稅稅率的授權條款。
(四)根據消費稅改革需要,在消費稅法中設置銜接性條款。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后移消費稅部分消費品征收環節等消費稅改革工作一直在推進中。考慮到這些工作在消費稅立法后仍將持續,需要依法授權國務院組織開展相關試點。
三、《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條例》中納稅人的規定,涉及生產、委托加工、進口、銷售等多個概念。隨著消費稅改革的推進,消費稅征收環節又增加了批發、零售,考慮到生產、批發、零售都會發生銷售行為,《征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整合,統一表述為在我國境內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第一條),并對消費品自用情形進行單獨表述。(第三條)
(二)關于征稅對象和稅率。《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做法,采用《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的方式確定消費稅具體征稅對象和稅率,明確了國務院調整稅率的授權條款。(第二條)
(三)關于應納稅額計算。《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的現行規定,為避免專業名詞產生歧義,《條例》中“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調整表述為“消費稅實行從價計稅、從量計稅,或者從價和從量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第四條)
(四)關于計稅價格。《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關于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銷售額分別核算的規定。(第五條)
參照國際通行概念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對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修改,即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對價,包括全部貨幣或者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以人民幣計算銷售額,以人民幣以外貨幣結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第六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對自用應稅消費品、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進口應稅消費品等計稅價格的規定,并規定了具體的計算公式。為保持前后概念統一,將《條例》中“自產自用”和“生產”的表述調整為“自用”和“銷售”。(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五)關于抵扣政策。《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中關于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抵扣政策,同時按照現行政策,對外購應稅消費品的十項抵扣政策進行明確,涉及卷煙、鞭炮焰火、高爾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檔化妝品等,對于抵扣憑證管理也進行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六)關于稅收減免。結合現行政策執行情況,《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中對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征消費稅的政策。同時,根據消費稅政策調控的特點和稅收政策實踐,明確了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消費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四條)
(七)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稅收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對《條例》中“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納稅人銷售時納稅”進行了細化規定,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補充和完善了關于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自用應稅消費品、進口應稅消費品等相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第十六條)
(八)關于稅收征管。結合征管實踐,《征求意見稿》中補充對納稅人申報應稅消費品計稅數量明顯偏低時的核定權限,增加海關作為核定部門,即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和數量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務機關、海關有權核定其計稅價格和數量。(第十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對消費稅征收主體的表述,同時明確海關應當將受托代征消費稅的信息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共享給稅務機關。(第十五條)
《征求意見稿》延續了《條例》關于納稅地點、稅收征收管理的相關規定。(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為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進一步減少納稅人辦稅頻次,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征求意見稿》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第十八條)
《征求意見稿》增加了消費稅共治條款,明確相關部門需要配合稅務機關消費稅管理活動,加強消費稅征收管理,有利于維護健康公平的消費稅法制環境,也有利于后續消費稅改革的順利實施。與增值稅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第二十一條)
(九)關于消費稅改革試點。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健全地方稅體系、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的表述,并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即“國務院可以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調整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和征收環節,試點方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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